13歲男孩“被性服務”,性教育該怎麼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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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咸陽13歲的男孩鵬鵬,日前和家人拿着贈票前往一家洗浴中心洗浴。結賬時鵬鵬的母親發現消費單上多了198元,洗浴中心稱這筆消費是鵬鵬接受性服務的費用,並且鵬鵬也簽過字。對此,鵬鵬承認接受性服務,並表示技師是問過自己年齡後提供服務的。目前,警方已對此進行立案調查。(8月1日,《華商報》)

13歲男孩“被性服務”,性教育該怎麼開展?

爲一名年僅13歲的男孩提供“性服務”,如果不是家長事後報警,恐怕事件會不了了之。因爲無論是洗浴中心還是技師,在各大城市都普遍存在,況且所謂的提供“性服務”並不僅僅侷限於洗浴中心,在一些高級酒店、賓館、休閒娛樂場所同樣存在。讓人詫異的是,“性服務”、“性工作者”何時成了正當職業?因此,對未成年人提供“性服務”顯然不能止於道德譴責,更應該從法律層面嚴厲打擊。

未成年人大多處於性意識朦朧時期,對異性充滿好奇心理,在異性的挑逗下,難免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爲,進而與異性發生性關係。很顯然,洗浴中心的女技師就是看中了這一點,對13歲的男孩進行誘惑,使其初嘗“禁果”。按照男孩的供述,女技師在明知自己13歲的前提下提供“性服務”,可見這樣的服務不過是洗浴中心的收費項目之一,在女技師眼裏,爲男性提供“性服務”獲取金錢上的回報,顯然已經再正常不過。由此也可以看出,所謂的女技師不過是打着技師的幌子,實際上卻是赤裸裸的“性工作者”。

洗浴中心提供“性服務”,當地公安機關是否知情,恐怕需另當別論。從媒體報道的情況來看,每年的“艾滋病日”各地都在娛樂場所向“性工作者”宣傳防艾知識,甚至一些城市還組織“小姐宣誓用安全套”等活動,原本應該受到打擊的賣淫等行爲,卻披着“合法”的外衣。這些都在拷問各地的執法部門,如果嚴格執法,“性工作者”又怎能合法存在?如此看來,如果監管到位,向未成年人提供“性服務”完全可以避免。

此外,按照我國刑法對“強姦罪”的解釋,與14週歲以下未年人發生性關係,不論對方是否願意都屬於強姦,犯強姦罪的,應當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樣的條款僅僅侷限於女性,對13歲男孩提供“性服務”顯然也屬於“被強姦”,然而法律的缺位卻讓懲處變得於法無據。從這個角度說,法律也應該與時俱進,只有及時補充、修改,讓法律制度更完善,才能更好地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爲社會的文明進步“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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