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規定2012:北京女職工產假正式延長爲9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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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作出調整,我國女職工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8月31日起,北京市北京女職工產假正式延長爲98天,即日執行此規定。
2012年4月,《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作出調整,我國女職工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8月31日起,北京市北京女職工產假正式延長爲98天,即日執行此規定。
昨天,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發佈《關於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相關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今日起執行。女職工產假將增至98天。
爲貫徹落實《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本市對生育保險規定的產假天數進行了調整。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由原來的90天增加爲98天。女職工妊娠不滿16周(含)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妊娠16周以上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產假期間均可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產假天數自今年4月28日(含)起執行。
《通知》規定,在本市就業的外國籍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參保後可享受分娩醫療費用待遇(包括產前檢查費用)和生育津貼。外國籍職工最多可享受兩次分娩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市人力社保局特別提醒,參保職工在本市或外埠的非定點醫療機構、在境外的醫院就醫的,發生的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不能報銷,但是可以享受生育津貼待遇。
據瞭解,在申領生育相關待遇時,本市參保職工需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外埠戶籍職工需提供《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繫單》。《通知》進一步明確了計劃生育服務證明辦理辦法:參保職工可以到本市居住地(或本人單位在本市註冊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理《專用聯繫單》。外地戶籍參保男職工也可以單方辦理《專用聯繫單》,享受30天的晚育獎勵津貼待遇。
據介紹,辦理《專用聯繫單》時,外埠戶籍參保職工需持本市社保卡(未發放社保卡的可持《醫療保險手冊》或領卡證明)、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生育證明和夫妻雙方單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證明須一年期內有效)等相關材料,選擇在本市居住地(或本人單位註冊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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