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座圍城,被離婚冷靜期困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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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爲衆多恐婚人士中的一位,當我知道離婚冷靜期寫入民法典分編草案時,我的心咯噔一下,涼了。

作爲衆多恐婚人士中的一位,當我知道離婚冷靜期寫入民法典分編草案時,我的心咯噔一下,涼了。

我想起那是193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未成立,由毛澤東領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成立了。

同年12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正式頒佈。

在該婚姻法的第九條中規定:確定離婚自由。凡男女雙方同意離婚,即行離婚;凡有一方堅決要求離婚,亦即行離婚。

在當時那個舊時代,對離婚自由持反對意見的人不少。一部分人認爲,離婚自由會損害農民切身利益;另一部分人則認爲,離婚自由會使得一些飛上枝頭的“幹部”拋棄他們農村的糟糠之妻。

我的思緒飛到了1950年,那是偉大的無產階級革命家、偉大的婦女運動先驅者,同樣也是周恩來的妻子——鄧穎超。

鄧穎超在討論《婚姻法》時說起了爲什麼反對離婚自由的人那麼多,但她仍然堅持“一方堅持離婚可以離婚”的自由。因爲婦女太苦了啊!

中國在封建社會停滯了那麼多年,有多少婦女飽受婚姻的壓迫,多少婦女被買賣婚姻、包辦婚姻。過去封建社會,因爲控制離婚自由而引發的悲劇還不夠多嗎?

在歷史的長河中,有多少婚姻裏的受害者面對他們的婚姻就像面對身處的地牢,不見天日、永無光明。

而八十多年後的今天,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而此前備受吐槽的離婚冷靜期,竟然也通過了。

草案中指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申請日起的30天內,凡是有一方不願意離婚,就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對此,我就納悶了。

離婚冷靜期通過的原因是因爲現如今離婚率太高,很多夫妻都是因爲一時衝動而草率離婚。

但是否有準確的數據表明,有多少離婚是因爲一時衝動,又有多少離婚是經過深思熟慮?並無詳細的準確數據。

婚姻是座圍城,被離婚冷靜期困死了?

婚姻也是有沉沒成本的,而且尤爲巨大。相處的時間越久、付出的感情越多,就越難割捨。那些決定離婚的人,該經歷多少失望和痛苦才決定斷舍離。

現在這個社會,對於離婚這點事誰心裏沒數。大多數離婚的夫妻,哪個不是精打細算,算好了財產分割、孩子撫養等等,一堆糟心又扎心的事情。

大夥心裏門清。實行離婚冷靜期,最主要原因還不是因爲現在離婚率太高太難看嗎?另外還帶着點想提高生育率、整治離婚買房的心思。

今日,白巖鬆說,2019年結婚的有950萬對,離婚的有415萬對,很多人離婚都太草率,而離婚冷靜期正是爲了防止這種過於自由的草率。

咱一琢磨,這邏輯不對啊!

復婚率高才說明離婚草率,離婚率高只能證明…結婚草率了!

這麼說來,應該設置冷靜期的不是離婚,而是結婚纔對!

可以預想到,離婚難度的增加非常有可能導致結婚率的下降。現如今恐婚人士、不婚主義越來越多,這在一定程度上是社會向着包容化、開放化程度發展的體現。尤其是對不少單身女性而言,“婚姻不再是人生的必要選擇”、“一個人也可以過得很好”,這種理念逐步蔓延且受衆羣體越來越廣。

我還沒想着結婚,你這離婚冷靜期就忽如其來。

多像某個遲遲不肯同意分手的前任,“分手是兩個人的事情,我不同意就不算分手。”

當然,有些人會說,離婚冷靜期只是協議離婚的規定,你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啊,訴訟離婚就不用經歷離婚冷靜期了。

你在嘲笑我不是法學畢業嗎?事實是,這訴訟離婚簡直又臭又長,比離婚冷靜期還長。

這訴訟離婚,通俗點說就是,當一方想離一方不想離或者雙方有條件沒談攏,可以向法院提交訴訟。這訴訟離婚跟協議離婚,那門檻可差多了!

選擇訴訟離婚,就相當於想要離婚一方做了原告,另一方成了被告。

原告、被告、法官…這種一看就不好惹的角色,別說和平分手了,簡直是把過往溫情碾成了碎末,還得扔到火裏燒一把。

而通常,第一次不判離婚是常態,目前規定是半年內不能再起訴。

但根據現在的民法典規定,是起訴後分居一年,再起訴應當判定離婚。這就意味着,想要離婚的那一方必須要有一個臨時居住地,從而才能達到分居一年的前提。這是訴訟離婚的難點之一。

雖然我國,婚姻法中對於“吸毒、家暴、出軌”等認定爲婚姻過錯,可以訴訟離婚,並且申請財產分割的偏向。但是法律的判定是需要證據的,而這些證據都需要原告,也就是婚姻的受害方,自行收集證據。而收集證據哪有那麼容易,尤其是對於女方而言,更是困難重重。這是訴訟離婚的難點之二。

申請離婚的原告方不但要收集證據,還要在出庭時有力的將證據展現在法官面前,這就需要原告方還得請一位律師給你打官司。

於是又引發了訴訟離婚的難點之三,訴訟費和律師費。

有的律師需要收財產總額的10%,有的則按照固定收費額2萬左右來收費。這個律師費是需要預先繳納,而且無論法院判離是否成功,都!不!退!費!

有這麼一個真實案例,有個女人在被丈夫家暴後提出離婚,丈夫不同意。她訴訟兩次,都因爲缺乏有效證據而被法官駁回。律師只幫打官司,不幫忙收集證據。後來某天,丈夫喝醉酒回家將女人打了個半死,甚至拿針將其私密處縫上。

你覺得這難以置信,但其實現實的灰暗無處不在。

如果在未來,又有一個女人,她飽受丈夫家暴摧殘,但卻苦於體力懸殊、被丈夫控制,拿不到證據。訴訟離婚不行,最後好不容易“割地賠款”,終於協議離婚,結果卻被“離婚冷靜期”鎖回了家中。這個女人將會遭遇什麼?我不敢想象。

就在幾小時前,參與立法專家對離婚冷靜期做出迴應,表示家暴、出軌等訴訟離婚不受“冷靜期”限制。同樣的,這個舉證有多難?家暴要驗傷、出軌要抓姦,還有冷暴力怎麼辦?

萬一女性當天離不了婚,在未來30天是否會遭遇一定程度的“婚內生存危機”?那些被打、被冷暴力、被貶損的女性,她們的淚水成了海邊的細沙,只能無力的等候潮水洶涌而來。潮漲潮落,日復一日。

所以,對於是否設置離婚冷靜期,我個人的意見是,應當由婚姻雙方共同選擇是否同意,而不是由法律強制必須同意。要麼把離婚冷靜期改爲結婚冷靜期,倒是有不少網友對此表示附和。

當然,根據現在廣大吃瓜羣衆對於離婚冷靜期的態度,離婚冷靜期已從很大程度抑制了單身人士的結婚意圖。所以,從這個角度而言,離婚冷靜期可不就是另外一種意義上的結婚冷靜期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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