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危險會避險手抄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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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是採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能排除其社會危害性,真正成爲對社會有利的行爲。這些條件是:
避險意圖
避險
意圖是緊急避險構成的主觀條件,指行爲人實行緊急避險的目的在於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因此,行爲人實行緊急避險,必須是爲了保護合法利益。爲了保護非法利益,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例如,脫逃犯爲了逃避公安人員的追捕而侵入他人的住宅,不能認爲是緊急避險,仍應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刑事責任。
避險的對象
緊急避險是採取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客體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這一點,對於區分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具有重大的意義。在行爲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的危險的情況下,如果通過損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的方法來保護合法利益,那就是正當防衛。如果通過損害第三者的合法利益來保護合法利益,那就是緊急避險。損害的對象不同,是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重要區別之一。
避險起因
避險起因是指只有存在着對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的危險,才能實行緊急避險。不存在一定的危險,也就無所謂避險可言。一般來說,造成危險的原因是以下這些:首先是人的行爲,而且必須是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爲。前面已經說過,對於合法行爲,不能實行緊急避險。其次是自然界的力量,例如火災、洪水、狂風、大浪、山崩、地震等等。三是來自動物的侵襲,例如牛馬踐踏、猛獸追撲等。在以上原因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造成危險的情況下,可以實行緊急避險。
如果實際並不存在着危險,由於對事實的認識錯誤,行爲人善意地誤認爲存在這種危險,因而實行了所謂緊急避險,在刑法理論上稱爲假想避險。假想避險的責任,適用對事實認識錯誤的解決原則。
避險客體
緊急
避險是採取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如果通過損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的方法來保護合法權益,那就是正當防衛。如果通過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的方法來保護合法權益。
避險時間
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是指正在發生的危險必須是迫在眉睫,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已直接構成了威脅。對於尚未到來或已經過去的危險,都不能實行緊急避險。否則就是避險不適時。例如,海上大風已過,已經不存在對航行的威脅,船長這時還命令把貨物扔下海去,這就是避險不適時。船長對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損害,應負刑事責任。
避險可行性
緊急避險的可行性條件,是指只有在不得已即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險時,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這也是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的重要區別之一。因爲緊急避險是通過損害一個合法權益而保全另一合法權益,所以對於緊急避險的可行性不能不加以嚴格限制,只有當緊急避險成爲唯一可以免遭危險的方法時,才允許實行。
刑法第21條第3款規定: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這是因爲在發生緊急危險的情況下,這些負有特定責任的人應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履行其特定義務,而不允許他們以緊急避險爲由臨陣脫逃,玩忽職守。
避險限度
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是指緊急避險行爲不能超過其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那麼,以什麼標準來衡量緊急避險是否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呢?對此,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一般認爲其標準是:緊急避險行爲所引起的損害應小於所避免的損害。
緊急避險行爲所引起的損害之所以應小於所避免的損害,就在於緊急避險所保護的權益同避險所損害的第三者的權益,兩者都是法律所保護的。只有在兩利保其大、兩弊取其小的場合,緊急避險纔是對社會有利的合法行爲。所以,緊急避險所保全的權益,必須明顯大於緊急避險所損害的權益。
手抄報二:緊急避險的概述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爲,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的本質是避免現實危險、保護較大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客觀特徵是,在法律所保護的權益遇到危險而不可能採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時,不得已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來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主觀特徵是,認識到合法權益受到危險的威脅,出於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目的,而實施避險行爲。可見,緊急避險行爲雖然造成了某種合法權益的損害,但聯繫到具體事態來觀察,從行爲的整體來考慮,該行爲根本沒有社會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構成要件。
企業應當根據行業規定定期開展緊急避險應急演練,建立應急演練檔案。
條件
(1)必須針對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如果人的行爲構成緊急危險,必須是違法行爲。
(2)所採取的行爲應當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須是法律所保護的權利。
(4)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說,所損害的利益應當小於所保全的利益。緊急避險不負法律責任。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得在發生與其特定責任有關的危險時實行緊急避險。
具備的條件
(1)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行爲人誤以爲發生危險,判斷錯誤所採取的避險行爲,不屬於刑法規定的緊急避險行爲。
這種危險的發生原因,可能是合法的或違法的危險,只要對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爲,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2)正在發生的危險,是指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發生危險。對於非國家保護級動物,正在發生的危險採取避險,不屬於刑法規定的緊急避險行爲。
(3)緊急避險,不能使用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他人生命權利採取避險行爲。
(4)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說,緊急避險所保全的權益,必須明顯大於緊急避險所損害的權益。
手抄報三:避險的相關比較
區別
一、危險的來源不同。正當防衛的危險來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爲;而緊急避險的危險來源比較廣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災害、動物的侵襲。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時,如果行爲人是對不法侵害人進行反擊,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如果爲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損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屬於緊急避險的範疇。
二、緊急避險必須是出於迫不得已,而正當防衛無此要求。
三、對主體的要求不同。緊急避險的主體對於特殊身份有特殊要求(如警察、軍人或消防隊員等)。而正當防衛就沒有這樣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當防衛的權利。
四、避險保護的是合法利益,損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怎麼樣選擇,兩害相權取其輕,避險所保護的利益必須要大於避險行爲所損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於或者小於所損害的利益,避險就沒有意義,法律也就沒有保護的必要.
五、實施對象不同。正當防衛只能對不法侵害人實施,而緊急避險必須是向第三者實施。
相同點
(1)目的相同。二者都是爲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
(2)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須是合法權益正在受到侵害時才能實施。
(3)責任相同。二者超過法定的限度造成相應損害後果的,都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減輕或免除處罰。
不適用人羣
根據刑法的規定,爲了避免本人危險而採取緊急避險的行爲,不能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也就是說對正在發生的危險負有特定職責的人,不能爲了使自己避免這種危險而採取緊急避險的行爲。這裏所說的“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是指擔任的職務或者從事的業務要求其對一定的危險負有排除的職責,同一定危險作鬥爭是其職業義務,包括消防隊員、醫生、護士、船長、海員、民航駕駛員、防汛員、警衛員、警察等的職業義務。
也就是說消防隊員不能借口避免自己燒傷而拒不參加救火;醫生不能因怕傳染,而把拒絕給傳染病人治療說成是緊急避險;負有職責追捕持槍罪犯的公安人員,不能爲了自己免受槍擊而逃離現場等等。由於他們職務、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有同特種危險作鬥爭的法律義務,犧牲個人的利益,保護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是其工作職責的要求,不容推卸,在危險出現時,他們不能實行緊急避險行爲。如果負有這種特定責任的人,遇到危險時,不挺身而出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爲了避免個人遭受危險,見死不救,臨陣脫逃,不履行職業義務,從而犧牲了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爲,是一種放棄職守的瀆職行爲,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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