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嚴監管令”:買問題奶粉可先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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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幼兒奶粉須專櫃銷售,設綠底白字標識;銷售點建電子臺賬,奶粉有了“追蹤器”來源去向可追溯;問題奶粉“誰銷售、誰負責”……昨日,記者從廣東省食藥監局獲悉,廣東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監管辦法正式印發,將於10月起正式實施,依照此“最嚴監管令”,廣東省內奶粉將專櫃銷售,建立先行賠償和追償制
嬰幼兒奶粉須專櫃銷售,設綠底白字標識;銷售點建電子臺賬,奶粉有了“追蹤器”來源去向可追溯;問題奶粉“誰銷售、誰負責”……昨日,記者從廣東省食藥監局獲悉,廣東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監管辦法正式印發,將於10月起正式實施,依照此“最嚴監管令”,廣東省內奶粉將專櫃銷售,建立先行賠償和追償制度,按照“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對消費者進行賠償。
監管:嬰幼兒奶粉“專櫃專售”
昨日,廣東省食藥監局發佈公告,正式印發《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的監督管理辦法》。記者獲悉,這一針對從事嬰幼兒配方乳粉批發、零售行爲,涉及批發商、經銷商、商場、超市、母嬰用品店、食品店和藥店等的“最嚴監管令”將於今年10月起正式實施。
據悉,該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監管辦法,針對從生產到銷售各環節嬰幼兒奶粉產品進行監管,規定嬰幼兒配方奶粉“專櫃專售”,即從事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以外多品種經營的,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櫃檯、貨架擺放、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並在銷售區域顯著位置設立銷售專櫃或專區提示牌,註明“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專區(或專櫃)”字樣,提示牌採取“綠底+白字(黑體)”式樣,提示牌規格可根據經營者設立的專櫃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
同時,辦法對奶粉生產銷售進行規定,嚴禁銷貼牌分裝奶粉,無中文標識進口嬰幼兒奶粉禁售。辦法第十七條稱,在八種情形下禁止經營嬰幼兒配方乳粉,包括企業以委託、貼牌、分裝方式生產的;同一生產企業用同一配方生產的不同品牌的;無中文標籤標識的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嚴禁銷貼牌分裝奶粉等。
追責:問題奶粉“誰銷售誰負責”
買到問題奶粉無處追責是很多消費者遇到的難題。記者獲悉,廣東將全國率先建設嬰幼兒配方乳粉電子追溯體系,廣東的生產企業將建立電子臺賬,將嬰幼兒配方奶粉的原料乳粉及輔料來源、原料乳粉和乳清粉等批批檢驗數據、產品出廠全項目批批檢驗數據通過數據接口,與溯源系統互聯共享。經營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信息化設備,建立食品採購、銷售、儲存等電子臺賬,實現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可追溯,並滿足嬰幼兒配方乳粉電子追溯系統的實施條件。
此外,對於如何追責,該辦法進一步規定,經營者應當嚴格落實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賠償和追償制度,按照“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對消費者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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