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養孩子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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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養孩子的法定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送養人要具備以下的條件:

1、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對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2、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己子女。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3、如果被收養人是沒有父母的孤兒,其監護人可作爲送養人,但必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如果被收養人是無監護人的孤兒,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爲送養人。

4、生父母送養子女,須父母共同送養。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送養孩子的法定條件

法律依據

《收養法》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條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第十七條

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 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

第十八條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送養孩子的法定條件 第2張

以下情況不能送養

1、生父母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

2、10週歲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被送養的

3、孤兒的其他監護人不同意送養的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

5、轉送養的禁止

送養孩子的法定條件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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