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嫁”前夫舅生前夫娃 被罰26萬

本文已影響2.63W人 

佛山的鐘女士(即文中的“阿秀”)在前公公的撮合下和前夫的舅舅“結婚”,申請了再婚生育指標並生下一名男嬰。後計生部門以“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爲由向其徵收26萬多元社會撫養費,阿秀爲此提起行政訴訟……

女子“嫁”前夫舅生前夫娃 被罰26萬

《爲生二胎“嫁”給前夫舅舅》追蹤

佛山的鐘女士(即文中的“阿秀”)在前公公的撮合下和前夫的舅舅“結婚”,申請了再婚生育指標並生下一名男嬰。後計生部門以“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爲由向其徵收26萬多元社會撫養費,阿秀爲此提起行政訴訟(詳見新快報2013年12月18日報道)。案件經一審二審,佛山中院昨日公佈這起備受關注的“指標門”行政徵收案的終審結果:駁回阿秀的上訴,維持佛山市禪城區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局(以下簡稱禪城衛計局)作出徵收26.2萬社會撫養費的決定。

回顧

衛計局認定違法生育

2010年3月,就在剛爲前夫彭某忠生下女兒快滿一年的時候,阿秀和彭某忠辦理了離婚手續,女兒約定由前夫撫養。2011年11月,阿秀和現任丈夫李某石領取了結婚證,介紹人是鍾女士的前公公。2012年4月,李某石陪同再次懷孕的鐘女士,到禪城衛計局申請生育指標。

受理申請期間,有人舉報阿秀是假結婚騙生育指標,婚後還繼續和前夫同住。禪城衛計局隨後調查發現,這位李某石竟是阿秀前公公的小舅子。

衛計局找到在韶關南雄的李某石調查。在調查筆錄裏,李某石稱,他總共只見阿秀三次,一次是見“未婚妻”,一次是在婚姻登記處,第三次是得知阿秀有孩子後,陪她去辦準生證明。李某石表示從來都沒和妻子阿秀一起住過,“(孩子)不是我的”。

衛計局調取入院記錄、住院病案等病例記錄查看,發現裏面根本沒有李某石的身影,在聯繫人一欄填的卻是阿秀前夫彭某忠的名字。

2013年6月17日,禪城衛計局作出《行政處理告知書》,擬向阿秀徵收26.2萬元社會撫養費,遭到拒籤。同年7月29日,該局作出《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認定阿秀違法生育,應繳納26.2萬元社會撫養費。阿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維持上述行政行爲,後阿秀提出上訴。

終審

行政處理程序合法 維持原判

阿秀的代理律師在二審中提交了其小兒子的《出生醫學證明》及《人生檔案》,證明孩子的父親是李某石。對此,禪城衛計局抗辯稱,阿秀未在行政程序中提交上述新證據,因此不能用來證明自己所作的徵收決定是否合法。

阿秀的律師稱,彭某忠是出於人道主義纔到醫院陪產。“小兒子的《出生醫學證明》及《人生檔案》上父親一欄分明寫着李某石,父親不是他是誰?”

佛山中院終審認爲,禪城衛計局作爲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計劃生育的行爲具備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法定職權。該局受理羣衆投訴後,進行相關調查取證,先後作出行政處理告知書和徵收決定書,並告知上訴人阿秀相關權利義務,執法主體適格,程序合法,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焦點

再婚生育保護的是未生育方的生育權

結婚生子≠婚生子?

阿秀的律師表示,阿秀再婚前只生育了一名子女,且離婚時,女兒由前夫撫養。再婚的丈夫李某石之前並未生育,兩人的情況完全符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無需繳納任何社會撫養費。

禪城衛計局則認爲,阿秀再婚後有配偶,又與丈夫以外的第三人生育子女,違反了《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按照婚內超生的計算基數徵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佛山中院行政庭審判長郭贇認爲,從行政立法的目的來看,《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再婚夫婦一方生育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是爲了保護未生育方的生育權。因此如果再婚所生子女不是未生育一方的骨肉,則不能適用該條。

阿秀律師稱應由被告方提出申請

爲什麼不做DNA鑑定?

郭贇表示,阿秀在二審期間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及《人生檔案》,只能說明李某石是阿秀的現任丈夫,是阿秀兒子法律意義上的父親,無法證明二者的血緣關係。

郭贇說,由於本案所涉的違反計劃生育行爲屬於個人私密,且實施時具有一定隱蔽性,只有阿秀兩夫婦願意配合,禪城衛計局才能進一步覈實是否存在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生育的情況。因此,客觀情況決定了禪城衛計局即使窮盡所有正當手段,都只能初步證明本案的基本事實。相較而言,阿秀夫婦只要做一個DNA鑑定,就能證明第二胎是否兩人所生,具有足夠的舉證能力和優勢。所以當禪城衛計局初步證明存在違反計劃生育事實後,阿秀認爲行政行爲錯誤,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

據瞭解,一審期間,主審法官曾主動詢問原告阿秀的律師是否提出DNA鑑定,律師當庭表示不申請。“我們認爲既然是被告方提出小孩是非婚生子女,那應該由被告方來提出申請。”

相關內容

熱門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