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女工不勝任工作,解僱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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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後不勝任工作,公司可以直接解僱嗎?

原標題:孕期女工不勝任工作,解僱違法!

孕期女工不勝任工作,解僱違法!

最近,三胎政策一出,引發了廣大網友的輿論熱烈,朋友圈的段子手重出江湖重新闡述“民不聊生”,可見話題引爆了年輕人對生育的情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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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普通人都不願意面對生育問題,更何況尚在生存邊界的企業。但是因爲企業承擔着社會責任必須要去面對這些問題,所以在當前新政策形勢下,企業的HR必然要第一時間去學習三期女工的管理。今天我們帶來的一則關於孕期女工不勝任工作的案例,相信正中HR們的一擊,一起來看看吧!

懷孕後不勝任工作,公司可以直接解僱嗎?

A小姐入職甲公司,從事建築設計工作,雙方簽訂爲期5年的勞動合同。2020年年底,A小姐因懷孕經常請病假,在家保胎。幾個月後,A小姐收到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公司以A小姐不能勝任工作爲由,提前30天書面通知A小姐與其解除勞動合同。A小姐認爲,首先自己事先按照規定履行了請假手續,其次在家保胎時,依舊每天向公司發送工作彙報郵件,證明其在保胎的同時也未影響工作。而且按照法律有關規定不應該辭退處於懷孕期的女職工,但公司卻發出瞭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公司應撤回解除通知,繼續履行合同。但甲公司認爲,按照勞動法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且A小姐經常請假耽誤了一些項目進度,目前已不勝任工作,根據公司相關規定,理應解除勞動合同。到底誰的觀點正確呢? 來源:2021-05-26《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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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01孕期女工不勝任工作能解除嗎

我國對孕期女工不僅在工作條件和安全保護上給予了特殊保護,而且在勞動關係的處理上也予以特殊保護,比如單位對孕期女工行使解除權的限制,其中就包括本案中涉及到的“不能勝任工作”情形。所以,公司以A小姐在懷孕期間耽誤項目進度爲由,認定其不勝任工作後直接進行解除的做法是違法的。

02如何面對不勝任工作的孕期女工?

既然直接解除是違法的,那麼當孕期女工在實踐中出現了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時,企業應該如何處理呢?此時建議企業與孕期女工進行協商或者在徵求孕期女工意見的基礎上合理地變更工作崗位。如果雙方未能就變更工作崗位協商達成一致,企業可以考慮按照規章制度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對其進行調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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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孕期女工的特殊保護沒有限制嗎?

另外,國家雖然對孕期女工給予了特殊保護,但這並不代表企業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辭退懷孕女職工。需要注意的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企業依舊可以行使解除權。比如,企業可以和孕期女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孕期女工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勞動者具有過失的情形時,用人單位也可以直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04孕期女工管理還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企業除了需要關注調崗和解僱的風險之外,在孕期女工管理中,還需要關注保胎請病假、產檢等與孕期女工身體特殊性相關的問題。比如若保胎需要請病假,合理範圍內的,企業要覈查病假流程是規範以及病假材料是否真實,確認無誤後可以支付病假待遇;如果是產檢,則相應視同爲出勤上班,正常支付薪資。

綜上來看,在實踐中,由於企業會承擔更多的舉證義務,這意味着企業在做出對孕期女工的行爲時必須有法可依,並且有充分的事實證據,否則就要面臨着相應的法律風險。

孕期女工不勝任工作,解僱違法! 第5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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